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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他人摩托车受伤,伤者获赔偿款35.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4-06 1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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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柯某某1,女,1972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律师。
       被告卢某,男,1990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责人,杨某,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原告柯某某诉称:2020年12月29日9时26分许,被告卢某驾驶鄂F2****号小轿车在佛山市顺德区XX路行驶,行驶至XX路XX路段时,遇原告柯某某1搭乘柯某某2驾驶的摩托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柯某某1、柯某某2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柯某某2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柯某某1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柯某某1即被送往广东xx医院急诊治疗,同日转至xx中西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27日出院,共住院29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绝对卧床2周,全休半年,休息期间需陪护护理。加强营养,卧床时抬高患肢消肿,继续口服“利伐沙班”抗凝治疗1月,1月及2月后返院复查,视情况调整治疗方案;2.术后1年返院拆除内固定,1年内如出现腰背部疼痛,考虑内固定所致肌筋膜炎,必要时返院行银质针治疗;3.出院后继续功能锻炼,促进恢复;4.出院带药30天;5.不适随诊。因病情需要2021年7月15日原告入住xx中西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7月30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1.右胫腓骨干骨折延迟愈合;2.右肩周炎;3.腰椎内固定术后。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半年,休息期间需陪护护理;加强营养,适当起身活动;右关节继续加强功能锻炼,1月及2月后返院复查,视情况调整治疗方案;4.两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5.出门带药7天。2021年12月12日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为九级伤残,腰1、腰4椎体跨椎弓根钉内固定物取出和右胫骨骨折髓内钉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为27000-30000元人民币。
       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235332.9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49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2010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23.52元、鉴定费2745元、其他费用3530元,合计660316.28元,分责后扣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18000元,被告应赔偿411158.14元。
被告卢某某为鄂F2****号小轿车的所有人,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11158.14元。
       二、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F2****号小轿车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垫付18000元。
       二、原告医疗费中有治疗自身疾病,如腰椎盘突出、主动脉硬化、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等既往病史,该部分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应予以扣除,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答辩人已向法院申请非医保用药及治疗费用关联性鉴定。后续治疗费没有医嘱且没有实际产生,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诉求过高。
       四、答辩人不认可原告诉求的347天,答辩人已申请护理期的鉴定,同意按鉴定的护理期进行赔偿。
       五、原告诉求的交通费过高,且未提供发票予以证实,答辩人同意按30元/天赔偿,赔偿住院的44天,最高不超过1320元。
       六、答辩人不原告诉求的误工时间及误工标准不予认可,误工标准应按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同意按鉴定的误工时间计算。
       七、答辩人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抚养年限为7年。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同意赔偿5000元。
       九、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十、其他费用没有医嘱,不同意赔偿。
       十一、本案交通事故中还有另一伤伤者,交强险应预留另一伤者部分。
       被告卢某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4328.6元。
       二、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答辩意见一样。
       被告卢某某未答辩。
       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235332.9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49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2010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23.52元、鉴定费2745元、其他费用3530元,合计660316.28元,分责后扣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垫付的18000元,被告应赔偿411158.14元。另原告2021年1月27日出院后因身体多处受伤,出院后身体无法弯曲、不能随意挪动需卧床,所以由救护车护送回家,产生2000元的运转费用。出院后又多次到xx中西结合医院门诊治疗。
       二、因被告卢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次事故中被告卢某承担50%的责任比例,该部分赔偿责任,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卢某、卢某某赔偿。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分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柯某某1赔偿352491.92元。
       二、驳回原告柯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被告卢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搭乘他人摩托车受伤,在事故中无责任,故被告卢某承担50%的责任。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卢某应赔偿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原告的诉求未超出保险应赔偿的部分,故被告卢某应负的责任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事务所(2021)SHMS0009-460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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