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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国晖助双方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3-10-28 15: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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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居住地址:东莞市长安镇。
       2020年4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承诺几天后还款,因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一定信任基础,故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妻子刘某某转账50000元,合计转账人民币100000元整。于2021年5月13日,被告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款,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未按时偿还愿支付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偿还了人民币46000元,尚拖欠本金54000元,原告微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介入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3144.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80344.1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申请人胡某和申请人曹某某共同确认:申请人曹某某尚欠申请人胡某本金54000元、利息8300元以及违约金7900元,申请人曹某某自愿负担申请人胡某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合计77200元;
       二、若申请人曹某某按照以下金额和期限还款77200元,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申请人曹某某应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23年9月25日前偿还1200元,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申请人胡某指定一下账户;
       三、若申请人曹某某未按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申请人胡某有权按照第一项约定尚欠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照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本金的先后顺序予以抵扣)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曹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代理本案,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了解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事务所(2022)YHMS223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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